问题 | 怎么理解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例如,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自杀,乙驾驶的机动车已经超速,发现甲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反而加速冲向甲,造成甲的死亡。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乙的行为是故意的,则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如醉酒驾车,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过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1、受害人故意 所谓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通常都是指排除了行为人本身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受害人故意使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否则,不能完全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 (1)受害人存在故意; (2)受害人基于故意实施了不当的行为; (3)受害人实施的不当行为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行为人举证); (4)受害人主张损害赔偿。 2、受害人重大过失 是指受害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极不注意,以至于造成了自身损害。 3、受害人过失 是指在行为人致受害人损害中或者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具有过失。 二、受害人过错行为人不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1、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行为人也有故意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不免责); 2、受害人具有过失时,如果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的,构成免责事由,否则其他情形构成与有过失,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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