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开庭家属可以通过律师知道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通知家属,但会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被告及其辩护人。如果被告缺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如此情况下相当于就是通知了家属。另外,在刑事审判时,一般不会限制被告人家属人数,对于影响大、涉及广的案件,可能会有多人旁听的,法院就会使用旁听证控制旁听人员入内。 一、开庭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情况而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