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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员工三期试用期可以辞退吗
释义
    女员工三期试用期可以辞退,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劳动者就包括处在三期期间的女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但并不意味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中的“劳动者”当然也包括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且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承担调岗或培训的义务。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万能的。对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适用非过失性解除或经济性裁员,但并未限制用人单位适用过错性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然有权依法解除: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女职工未休授乳假,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授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性质上来讲,授乳时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不能用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进行折算,司法实践一般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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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