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管理案件受理、处罚决定和执行的相关规定: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应及时受理并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被传唤并在规定时间内询问查证;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需告知违反行为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处罚决定书应当宣告并交付被处罚人,行政拘留处罚送达拘留所执行;罚款应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特殊情况应提供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法律分析 1、调查 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3、执行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特殊情况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结语 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和权利,并制作决定书及时交付被处罚人。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罚款处罚应在指定的银行缴纳。特殊情况下,应提供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