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股东出资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可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非货币财产的价值;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根据其出资的数额直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新公司法认缴期限 对于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认缴出资,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除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特许经营权可否出资成立新公司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特许经营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可以用于出资,出资时需要进行评估作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