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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贷款的担保有哪些方式
释义
    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有四种方式:抵押贷款、保证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其中,抵押贷款是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证加抵押贷款是指贷款行以借款人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保证人作为担保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有价证券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上述凭证作为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证贷款是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
    法律分析
    银行通常会采用抵押贷款、保证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等方式,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抵押贷款方式。
    指的是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从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2、保证加抵押贷款方式。
    指的是贷款行以借款人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作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而发放贷款的方式,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保险公司的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担保公司的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
    3、质押贷款方式。
    指的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国库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上述凭证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4、保证贷款方式。
    指的是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第三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包括售房单位保证贷款方式、房地产开发商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企业法人的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式和个人全额全程保证贷款方式。
    专家支招:
    对于还款能力较强、收入较稳定、有额外收入来源的贷款者,可以向银行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将原有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变更为等额本金还款,以达到省息的目的。
    拓展延伸
    标题:['3. 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人按照贷款本金、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出每期还款额,每月偿还同等金额的还款方式。
    2. 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人按照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计算出每期还款额,每月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
    3. 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法:贷款人在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
    4. 提前还本付息还款法: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并按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利息的还款方式。
    5. 气球还本付息还款法: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每期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数额逐渐递减的还款方式。
    6. 定额还本付息还款法:贷款人按照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计算出每期还款额,并保持不变的还款方式。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时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金额等。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
    因此,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多种,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结语
    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通常会采用抵押贷款、保证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等方式。其中,抵押贷款是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证加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行以借款人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作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有价证券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上述凭证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第三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对于还款能力较强、收入较稳定、有额外收入来源的贷款者,可以向银行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将原有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变更为等额本金还款,以达到省息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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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