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法记录仪和笔录不一样砸办 |
释义 | 在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告提供给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把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 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行政机关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3、二者制作的时间阶段不同。勘验笔录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制作的。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现场笔录可以包含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当事人进行讯问的笔录,而勘验笔录不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执法记录仪、录音笔录都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执法记录仪和录音笔录用途查询显示,执法记录仪和录音设备记录的内容能作为证据,执法记录仪和录音设备记录的内容能够提供准确、公正和可信的信息。执法记录仪又称警用执法记录仪或现场执法记录仪,集数码摄像、数码照相、对讲送话器功能于一身,能够对执法过程中进行动态、静态的现场情况数字化记录,便于公安干警在各种环境中执法使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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