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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合作社退社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合作伙伴撤资时,合作伙伴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伙人撤资应注意的是,要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由各合伙人协商撤资清算的办法,并且撤资需要扣除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及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需要办结后才能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遇到一个问题,是关于投资出现损失及赔偿的问题?
    1、投资不成不成立不当得利,成立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2、故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因此受到损失。3、关于“取得”,应是指一种瞬间行为而非一种持续“占有”状态。4、如果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时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5、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发生的要件,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一方因他人的履行而受利益,应当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关于破产债权转让的问题
    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我想咨询您关于公司被并购,员工赔偿的问题?
    公司被并购员工可能有以下情况:1、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员工可继续任职,工作年限和社保福利等连续计算,对员工无影响;2、新公司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属于自治组织性质的企业。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合作社以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分成什么类型1、生产合作社,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3、信用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4、服务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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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3: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