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 |
释义 |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特征: (1)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实行为,如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二、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介入义务。 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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