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存在什么问题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随着国家对平台类公司的进一步调控,剥离其政府性融资职能也逐渐落实到实处。由于我国经济体系区域化差异明显,平台公司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大建设时期基本结束,其平台公司多转变为城市服务运营商;部分发展中地区则存在更大的空间和机遇,其平台公司多转变为市场化投资公司,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平台公司能肩负城市投资建设、运营服务等功能于一体。但对更多的发展较差、转型较晚的平台公司而言,除了政府融资职能外,如何找准契合自身功能的发展方向,如何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如何应对新时期转型升级的使命成了各大平台公司的痛点和难点。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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