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违章复议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办法: 1、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需携带车辆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至违法信息采集地的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若违法行为采集机关为辖区大派出所,则向各分局或各大队申请;若采集机关为福州交巡警支队巡逻勤务大队,则向支队申请。 2、申请行政复核、复议要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8、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并由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见附件1中,经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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