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关单的分类如下: 1、 按进出口状态分: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2、 按表现形式分: (1)纸质报关单; (2)电子数据报关单。 3、 按使用性质分: (1)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 (2)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4)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5)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 按用途分: (1)报关单录入凭单; (2)预录入报关单; (3)电子数据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员,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 6、根据海关对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还须提供相应证明,如商检证、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 7、代理报关委托书; 8、出口货物明细单; 9、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法律依据:《海关法》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