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情况不能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释义 |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虚假账目、隐匿或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受贿等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她不得再持有或重新获取会计资格证书。同时,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也不得被允许。未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两种情形:因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分析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虚假账目、隐匿或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受贿等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她不得再持有或重新获取会计资格证书。同时,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也不得被允许。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未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两种情形: (1)因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生活。这些行为表现为: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2)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这是为了保障会计行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滥用。 如果一个人在五年内再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此外,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如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也将失去再次申请的机会。 因此,对于想要从事会计行业的人来说,一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就需要遵守相关法规,不得再次申请。 结语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虚假账目、隐匿或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受贿等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她不得再持有或重新获取会计资格证书。同时,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也不得被允许。未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两种情形:一是因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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