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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新消法对预付卡有效期规定
释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尽管2012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仍在增长,但预付卡销售增长率为17.38%,比2011年同比下滑8.31个百分点。即使是信誉度高、品牌大的零售业连锁百强样本企业,平均增长率也比2011年下滑了7.96个百分点。
    预付卡行业增速放缓一方面是受到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不只零售业预付卡,居民服务业和住宿与餐饮业的预付卡增速也在下降。
    此前很多发卡企业主要依赖企业团购,预付卡几乎成为“礼品卡”的代名词,“三公消费”减量、“八项规定”持续发力,都对商业预付卡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行业整顿也将勒住预付卡爆发式增长的缰绳。2013年下半年可能会开始正式整顿或叫停不合规范的发卡企业和行为。
    尽管缓冲因素不少,中国商业联合会预测,2013年我国商业预付卡消费总额仍有可能超过1万亿元。
    由于预付卡有便捷的支付方式,以及发卡企业为刺激消费采取的激励措施,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购卡消费,国内预付卡消费正逐渐由以团购客户为主体转为个人市场、团购市场并重的市场结构。
    预付卡在商业消费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带来各种风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5月份发布的数据显示,预付卡消费已成为投诉热点。2013年4月份,上海各级消保委共受理预付卡消费投诉463件,居于各类投诉前三位,售后服务和合同履约是主要的投诉点,更有2起集中投诉。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消保委多次发布预付卡风险预警,提示消费者选择信誉度高的企业以及保存证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预付卡,不管是前期选择还是后期维权都相对弱势,消费者权益相关条款得不到保护和落实。
    究其原因,发卡企业不乏盲目跟风者,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造成预付卡业务运营特别是基于IT服务的基础服务水平低下,致使预付卡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受到影响,提升了市场风险,降低了消费者信心。
    如何放大预付卡对促进消费的作用,同时防止风险产生,成为业界的重要议题。多位专家认为,预付卡发展应该“边省边行”,硬约束与软约束跟上市场脚步。
    业内人士指出,对预付卡的各种约束还要坚持到底。例如,根据2012年发布和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需要将20%到40%的发卡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弋涛认为,通过限定发卡规模、限定资金用途、开立存管资金账户设立预收资金比例,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对企业进行约束,可起到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
    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中国商业联合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名誉主任温再兴看来,备案管理是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的关键。
    截至6月14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的2373家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完成备案,但目前已备案企业的发卡金额仅约占全国发卡总金额的六成,仍有相当数量应备案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
    而在预付卡的服务“软约束”方面,由商务部近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将于2013年12月1日实施。该规范对包括充值后有效期、延期、退卡、挂失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都有所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发卡企业的信用评级方法,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储值卡的退卡,明确规定了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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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