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款规定,当期间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应当视节假日结束后第一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故应当支持傅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根据此条之规定,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