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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标识的规定
释义
    新标准主要有四方面变化:
    一、是饮料酒定义的酒精度范畴由原来的0.5%vol~65.0%vol改为0.5%vol以上。
    二、是明确了强制标示、免除标示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则明确规定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识酒名称、配料清单、酒精度、净含量、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警示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产品内容;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同时,批号、饮用方法、产品类型、能量和营养素被定为非强制性标示内容,不做强制要求标明。
    三、是对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进行了说明,对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四、是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语;推荐相关企业在酒瓶标签上采用标示饮酒危害的“劝说语”。
    销售标签未标示“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警示语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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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