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
释义 |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二角到十元不等,具体的税率情况如下: 根据《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到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一、免缴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广东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第十一条非汉族地区、山区和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部分建制镇,以及规模较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负担确有困难,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可由县税务局报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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