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小区楼顶使用权的规定 |
释义 | 小区楼顶归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权利。业主享有各项权利,包括合理使用共用设施、参与管理决策、提出建议和投诉等。业主还有权要求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住宅时,共有部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一、小区楼顶使用权归属谁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区楼顶属于共有的产权,由该栋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拥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业主有什么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结语 小区楼顶使用权归属于该栋建筑物所有业主共同拥有,享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权利。业主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包括合理使用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权利,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权利,自行或委托他人对自用部位进行合法修缮的权利。业主还有权参与业主大会,行使对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要求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同时,业主有权要求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如对方不予配合,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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