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撤销权如何行使? |
释义 |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债务人需有逃避债务心态且实施不合理低价转让等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受限于债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消灭条件: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未行使;重大误解起九十日内未行使;胁迫行为终止起一年内未行使;明确表示或行为放弃。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消灭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以权利人不行使为依据,从权利成立时起算。 法律分析 一、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务人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心态,客观上实施了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属于处分财产及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少时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心态,实施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限,如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九十日内未行使重大误解的撤销权等。此外,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不受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影响。除斥期间是权利人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限,未行使将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此期间从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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