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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在哪里办理
释义
    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变更抚养权可以采取协议变更或者司法变更两种方式。首先协议变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抚养权变更,只要没有违法和对子女成长不健康的事项,是允许协议变更的,协议变更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等证明文件,到户籍当地所在公证处办理变更公证。司法变更一般情况下是原抚养方不愿意放弃抚养权,另一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变更。司法变更时诉讼方需提供原抚养方无力抚养或存在对小孩成长不利的证据,或其他理由证据,若理由证据正当明确,法院应当支持。需要注意一点,在离婚后通过司法途径变更抚养权不涉及原本的离婚案件,也就是说提供证据应着力于小孩的抚养。
    一、改孩子抚养权能改到哪里
    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要求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或者到法院起诉。
    1.若是采取协议变更的方式,在不迁移孩子户口的情况下双方直接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即可。
    2.若需要办理迁移孩子户口,需要双方到迁入地派出所的户籍科办理。
    3.若是采取诉讼变更的方式,则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二、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注意什么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注意事项: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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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