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债权人撤销权 |
释义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其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撤销债权人的行为。并且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 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 1、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 2、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 3、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其形成效果为使受益人获得利益之回复,成为债务人之责任财产状态,而不必由债权人另行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之利益,即得径行对该利益强制执行。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 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撤销的效果。此种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以德国、日本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确定者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 2、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即撤销权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由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后才发生合同撤销的效果。采取此种方式的主要有法国等国家。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因撤销的原因不同而分别规定以意思表示的方式或诉讼的方式行使。我国台湾地区采取此种立法例。台湾“民法”第88、89、92条所规定的因错误、误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时,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第74条关于显失公平之行为(暴利行为)的撤销,则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撤销权和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主要是在债务人恶意损害自身财产或者转移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利。不过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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