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假离婚转移财产如何行使撤销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撤销权行使方式和风险,指出假离婚成为社会中普遍推卸债务、妨碍正常公证执行的主要手段之一,而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避免老赖借假离婚转移财产。文章还提到了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包括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以及离婚后子女归谁等问题。最后文章指出,利用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司法机关可以对此进行审查并宣布无效。 法律分析 一、关于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撤销权行使方式,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可以行使此权利。假离婚成为社会中普遍推卸债务、妨碍正常公证执行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债务纠纷中,一些老赖为了避免承担还款责任,借着假离婚来转移财产也大有人在。其实,为避免老赖借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1.“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成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复婚。这没啥说的,现代社会秉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人家不想跟你复婚,还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2.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双方都会约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民政局也会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拒绝复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就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无特殊情况发生时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会因对方的百般阻挠而变得难上加难。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出,若双方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夫妻双方又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之中,之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随着婚姻关系的接续而丧失效力,因此,一旦双方再离婚而子女依然未成年,原来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归于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只能在再次离婚时另行约定,若约定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3.婚复不了可以不复,子女不让抚养也可以不抚养,在“假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还是财产问题,而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不乏一方“净身出户”的情形,即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这种情况尤其多发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然而,当双方未“依约”复婚时,“净身出户”的一方无疑就亏大了,只能转过头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但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却往往“不尽人意”。 由于我国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的,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就是解除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利用这一手段转移财产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违法的,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后,是可以对该离婚的行为宣布无效的。 结语 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办理假离婚后复婚,由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已丧失效力,双方需另行约定。若协议不成,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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