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法(1999年)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章分则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民法典合同编(2020年草案)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章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 违约责任册扒典型合同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章;没有规章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章。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颂氏当州樱昌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