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遗失物有物权吗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遗失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包括在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或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另外,根据民法典第 法律分析 对于遗失物,是否拥有所有权? 根据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况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遗失物公告期限是多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而公告的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什么叫做遗失物 (一)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二)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三)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结语 对于遗失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况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而公告的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遗失物是指无人占有的动产,包括动产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若物品在拾得前无人占有,则不构成遗失物。同时,若物品所有人不知情,则也不构成遗失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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