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可能会导致自己不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身份证丢失,公民不用再登报声明挂失,一旦丢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丢失者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冒用者及审查单位承担。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目前第二代身份证没有有效的注销措施,丢失的身份证确实存在被不法分子冒用的可能,所以身份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该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失补办;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的相关解释,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