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身份证遗失了,如果能够及时补办,并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的,即使被他人冒充用作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行为,都可以已登报声明作废作为抗辩理由,免除自己被冒充身份证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补办和登报,或者只补办不登报声明作废,被他人冒充作案的,必将会给他本人增加麻烦,甚至会因为未登报声明作废,未向社会公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