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直接结算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后,可在本人备案选定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直接结清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是国家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垫资、跑腿、报销周期长”等问题而新建立的一种费用报销政策和结算方式。 直接结算范围及标准 1、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2、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结算期等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 3、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按日平均累计计算待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