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综合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协调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