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一、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包括欠付正式职工工资和非正式职工工资;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3、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 4、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在扣除违反法律规定高息部分后应偿还款项。 二、公司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