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战争中私有房屋被炸毁不属受理范围的。也就是说,两国交战,老百姓的房子被炸毁,不给与赔偿,战争损害也属于免赔责任。战争结束后,如果所在地还是原国的,再看当地政府的财力,有可能免费或少量资金帮老百姓重建家园。政府能主动赔偿的,一般都是小规模冲突,速战速决胜利的。 两国交战一旦长期大规模战争,所居之地被他国占领的话,那就真的只有自认倒霉了。战争时期,损害的房产一般国际惯例是不陪的,这就像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一样,需要自己灾后重建。从理论上讲,国家没有赔偿的责任。因为炸平房子的,不是国家炸的,是敌国的,责任要算到敌国头上。同样,如果人被炸死了,也是敌国的责任。但如果真遇到这样的事,国家肯定会给予一定的帮助,或者组织安置,或者用其它方式帮助失房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