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户口制度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户口本分户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常住户口管理规范,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分户的情况包括离婚、房产纠纷、私房析产等。户口变动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分户处理,需依法严格遵循程序,不同户口类型的处理情况不同,可咨询户口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 一、一个户口本可以分户吗? 一个户口本可以分户,根据常住户口管理规范,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分户的程序 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开生活或有工作证明的,可以申请分户,另立户籍档案。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对于分户处理的相关事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户口类型所认定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户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的。 结语 户口本可以分户,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户口管理规范,分户的条件包括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离婚情况下的分户仅限于单元楼房,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此外,还有其他情况如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户口变动需要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分户的程序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对于分户处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如有疑问,可咨询户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合法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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