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否则诉讼需中止。当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需由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若未确定则需中止诉讼。当法人或组织终止,需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否则需中止诉讼。 法律分析 1、一方当事人死亡后,需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因诉讼权利能力随之消灭,若继承人能及时参加诉讼,则无需中止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但尚未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自然人在诉讼过程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时,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应由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若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则应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但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在诉讼进行中,若因合并、撤销、解散而终止,即丧失当事人资格,不能继续参加诉讼,须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之前,应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该内容由 朱道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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