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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听证人就哪些方面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释义
    1、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特征是怎么样的?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行政处罚用什么程序
    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听证案件的名称;
    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
    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
    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
    ⑥证据调查的内容;
    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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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