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自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 我国法律对股权回购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股权回购不符合规定情形,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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