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人贷法院不受理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对起诉进行受理的。只要借款人申请的放款机构有消费金融牌照,就说明该放款机构具有民间放贷资格,跟借款人签订的合同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网贷起诉是不受金额限制的,只要网贷平台有提起诉讼,不管多少钱法院都会受理。不过一般去起诉的网贷平台都是些正规经营的机构,像银行、持牌金融机构这些,对网贷逾期性质恶劣的借款人是会通过起诉来要回欠款的。 网贷如果一直不还的话,平台可能会将你告上法庭,法院将强制执行、列入失信人名单、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令。这个失信的记录,就会进入个人信用档案,此时去银行贷款、办信用卡、买房、租车等等,都会遇到问题。 一、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六类案件 第一类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类是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第四类是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类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类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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