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
释义 | 公司由甲、乙及其他各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甲乙作为股东代表显名于工商注册资料,其余股东股份由甲乙代持,不登记于工商注册资料。 1、公司前期开支。 (1)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办理公司注册费用及其他公司成立前开展正常经营所需之必要开支。 (2)本协议所列各股东都将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成立前所有股东组成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所有股东都应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可决议通过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 (3)各股东根据筹备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各司其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的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实报实销。 2、注册资金(本)100万元。 (1)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2)甲,乙等各出资股东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三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各股东出资及占股情况。本协议所列股东均为实际出资股东,甲、乙、丙、丁四股东所持股份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公司成立后不予变动;戊、己、庚因其在公司担任职位的特殊性(担任财务、设计、人事负责人)一旦离岗(包括升职、调岗、离职等),其所拥有的股份同意无条件转让给岗位继任者。其股份的转让价格按照以下标准确认: A、在公司营利情况下,原岗股东在提取离岗前当年红利后,按照出资金额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作为公允价格进行转让。 B、在公司亏损情况下,各股东对公司总资产进行估算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估算,转让价格按照原岗股东出资额乘以公司总资产除以100万进行转让,但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原岗股东出资额。各股东实际出资额(包括启动资金及注册资金)及所占股份百分比如下:1)、甲实际出资350000元,占股35%;2)、乙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3)、丙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4)、丁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5)、戊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6)、己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7)、庚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甲、乙作为工商注册显名股东代持其他股东股份,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比例为甲占股49%,乙占股51%;甲乙代持其他股东股份,特做以下承诺:未经被代持股份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出让、出质非属本人实际出资拥有之股权,如其未经同意单方出让、出质股权,除应向被代持股份股东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应按照违约处理股份比例乘以100万的标准向权利受损的被代持股份股东支付补偿金。 4、本协议所列股东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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