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可以作为实物出资的实物包括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其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不能作价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2、可以转让,无法转让的实物资产不能作为出资,例如,未解除抵押的建筑物、机器设备不能用来出资;3、对公司经营具有有用性,公司经营活动中不需要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4、股东不享有所有权的实物,不能用来出资,例如租赁来的实物不可用来出资。二、必须对实物资产由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资产评估作价是实物出资的必经程序。资产评估必须如实评估,不得高于或低于其价值评估。三、各股东在出资协议中最好约定对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出资人(股东)的出资比例,因此,涉及各股东的利益。出资协议中最好事先约定评估结果是否须经全体股东认可,否则,一旦评估价值出乎各股东的意料,有的股东可能会难以接受,因此,事先约定清楚,有利于公司的顺利设立。四、必须把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交付给公司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五、对出资的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都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