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3、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4、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