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企业一直无法取得材料采购的发票,可以通过暂时不结算的方式与对方协商发票事项,尽量取得相关发票。如果无法协商,且已经将材料款项结算,那么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支付的款项如实进行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对于暂估记账的方式为本月底暂估,下月初红字冲回。暂估时不考虑增值税情况,根据需要暂估的材料数量,合理暂估材料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