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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驶证补办手续是什么
释义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牌照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手续简介。机动车所有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手续时还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将在受理后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并核发证书。对于行驶证和牌照的补领,机动车所有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同时提供车辆照片和丢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将在受理后一日内补发行驶证,十五日内补发牌照,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
    法律分析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所需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拓印机动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检验机动车;
    3.到档案管理窗口核对档案无误后,到业务窗口办理受理业务并领取受理凭证;
    4.在收费岗交费后,由档案管理窗口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时间;
    5.15日后到档案管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补领机动车行驶证、牌照所需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补领行车证车辆照片一张;
    3.同时申请补二面牌照由所辖区或丢失地派出所出具丢失证明。
    办理程序:
    1.领取并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丢失一面牌照的,需将另一面牌照交车管部门;
    3.在业务窗口办理补领手续,并领取受理凭证;
    4.到收费岗交费后,领取行车证或临时牌照;
    5.补领牌照的15日后,凭临时牌照和受理凭证到牌照发放处领取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结语
    在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牌照的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准备相关身份证明和填写申请表。办理流程包括核对档案、领取受理凭证、交费等步骤。补领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证件或牌照。车辆管理所将在受理之日起尽快核实并办理补发、换发手续。如有需要,还可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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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