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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分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股东分红的法律依据及具体形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分配股息红利的权利。分红可以以现金派发、派发新股或转增股本的形式实现。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分配利润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包括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但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法律分析
    一、股东分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股东分红权的概念所谓股东分红权是指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像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二、什么是股东的分红权?
    分配股息红利(俗称“分红”)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其中的相关内容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即分红)等权利;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三、股东分红的具体形式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一)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二)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三)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结语
    股东分红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分红的具体形式可以是现金派发、新股派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如果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身份享有的请求公司分配股利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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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