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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昌住房公积金怎样领取
释义
    该段落讲述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和情况。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就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中,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就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2. 离休、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5.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6. 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
    7.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 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并保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2. 职工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
    3. 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4. 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如果职工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者提取记录存在,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也需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免影响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权利。
    结语
    只要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就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情况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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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7: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