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交通法对安全带的要求: (一)开车不系安全带除了罚款还要扣分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不扣分; 3、(城市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元; 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 5、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罚款20元; 6、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 驾驶机动车 ,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头警告; 7、123号令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副驾驶不戴安全带罚款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行驶时,副驾驶乘坐人员也应当使用安全带。 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 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