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中有哪些民族政策? |
释义 | 该材料讲述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教育部在1952年和1964年分别颁布的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以及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部分高等院校举办的民族班毕业生的相应规定。这些规定强调了学用一致的原则,即毕业生应分配到民族地区或民族事务部门工作。同时,对定向招生的民族班毕业生,也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分配。此外,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从1981年开始,规定凡所学专 法律分析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其中提到,对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应遵循学用一致的原则进行分配。这些毕业生可以被分配到民族地区或民族事务部门工作。1964年教育部在《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应在调配计划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基本上坚持贯彻了这些原则。1980年以来对部分高等院校举办的民族班的毕业生也有相应的规定:除特殊情况个别留在内地工作外,一律回原省、自治区,由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工作;对定向招生的民族班的毕业生,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分配。 2、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分配 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从1981年开始,规定凡所学专业为原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原地区。为了互通有无和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调剂。 结语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其中提到应遵循学用一致的原则进行分配。教育部在196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情况应在调配计划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并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基本上坚持贯彻了这些原则。对部分高等院校举办的民族班的毕业生也有相应的规定:除特殊情况个别留在内地工作外,一律回原省、自治区,由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工作;对定向招生的民族班的毕业生,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分配。此外,从1981年开始,对来自民族地区的毕业生,凡所学专业为原地区需要的,原则上回原地区。为了互通有无和支援少数民族地区,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调剂。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08-26)\t第十六条\t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 高等教育法(2018-12-29)\t第六十二条\t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高等教育法(2018-12-29)\t第十九条\t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