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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释义
    

法律主观: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应该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
    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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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