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条涉及的罪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三)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