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 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的。 因此,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到损害,押金都应当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如果交付的押金没有事先合同约定,或者不作为定金性质的,押金要返还。 但是租房期间,若造成房东财产损失的,房东可以相应扣除押金,如果扣除相应押金后有多的,应当返还。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