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业主欠下的物业费由谁来支付? |
释义 |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业主欠物业费,原业主负责补缴;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费用。 法律分析 在一般情形下,原业主欠下物业费,由原业主补缴。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则遵从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拓展延伸 物业费欠款责任归属问题:原业主欠下的物业费由谁来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业主欠下的物业费,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原业主应承担欠下的物业费的责任,因为物业费是属于房屋所有权的附属费用。然而,如果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存在相关约定或合同条款,可能会对责任归属产生影响。例如,如果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过户责任,那么买方可能需要承担欠款责任。此外,如果原业主已经解除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关系,并将物业费转交给新业主,那么新业主可能需要负责支付欠款。总之,具体的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业主欠下的物业费,责任归属问题需要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原业主应承担欠下的物业费的责任。然而,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责任将遵循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具体责任归属应根据合同、协议和法律规定确定,建议协商解决或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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