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签订的遗产放弃协议是否有效 |
释义 | 私下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协议有效性、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的有效性以及被继承人的债权是否能够继承是本文的主旨。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以书面形式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表示,口头或其他充分证据也可认定为有效。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无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债权可以被继承,但需满足在继承开始前已存在、合法、履行标的为财物且无人身专属性的条件。 法律分析 一、私下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协议是否有效 放弃继承的声明有法律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是否有效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是无效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有效的放弃继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继承人本人作出放弃的表示,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都无权放弃。 2、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作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被继承人的债权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债权,继承人能够继承。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债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继承开始前已存在的。作为遗产的债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才产生的债权则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债权合法。 3、债权的履行标的为财物。债权的履行标的须为财物才能被继承。如被继承人生前委托第三人履行某种行为则不能继承。 4、债权无人身专属性。无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可以继承。因为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一旦债权人死亡,人身权归于消灭,但是属于财产性质的债权并不因此灭失,而是作为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私下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协议在特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包括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口头方式或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被继承人死亡前的放弃继承是无效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债权可以被继承,但需要满足债权在继承开始前已存在、合法、履行标的为财物以及无人身专属性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依法不得继承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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