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还有购房资格? |
释义 | 买卖房屋中,买受人支付价款但出卖人不交付房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交付;出卖人交付房屋但买受人不支付价款,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但需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在房屋买卖中,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出卖人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或者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受人不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同时,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但仍需赔偿损失或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拓展延伸 购房资格审查程序及要求 购房资格审查程序及要求通常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执行的一项程序。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获得购房资格。审查程序包括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核实信息等环节。要求可能涉及购房者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社保缴纳情况等。购房资格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购房者符合购房条件,并维护购房市场的秩序。购房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文件,以确保购房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在房屋买卖中,双方的履约责任是相互关联的。如果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而出卖人未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反之,如果出卖人已交付房屋而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继续履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仍需承担损失赔偿或支付违约金。此外,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按照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要求进行购房资格审查,以确保购房市场的秩序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应积极配合审查程序,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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